去年8月,40歲的張女士因“停經58天”到徐州某老年病醫院就診,該院診斷為宮內早孕,並于當日為張女士行無痛人流術,術後醫囑7─10天復查。但張女士未遵醫囑復查。
2006年9月17日晚,張女士突感下腹疼痛、伴惡心嘔吐並昏厥,次日被送至市中心醫院,經診斷為宮外孕,當日行右輸卵管切除術,術後診斷右側輸卵管妊娠破裂。出院後,張女士就徐州某老年病醫院誤診宮內孕,導致其“差點丟命”問題向醫院提出索賠,該院則認為其診斷正確,拒絕了張女士的要求。2007年3月,張女士向泉山區法院提起訴
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書的鑑定結論為,本案例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2007年8月26日,泉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的醫患糾紛已經醫學會作出鑑定,被告徐州某老年病醫院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張女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54000餘元。(記者 徐海濱 通訊員 龔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