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專文化的劉某明知道自己沒有行醫資格,卻為他人接生,致使新生嬰兒死亡。最近豐台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萬元;輸液器、注射液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
2006年8月25日晚上9點左右,在豐台區岳各莊一出租房內,劉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的情況下,伙同其妻李某(另案處理)非法為秦女士接生,造成新生嬰兒顱腦損傷死亡。事發第二天,二人被公安機關查獲並予以羈押。
庭審過程中,劉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無視國法,在未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也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致使新生嬰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應予處罰。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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