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林春良等人網絡銷售假藥案破獲後就已移交給石家莊市公安部門,但卻遲遲不能立案。李永生介紹說,對制售假藥的刑事處罰目前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中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者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才予立案。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的藥品價格才1.5萬元,沒達到立案標準,還需根據門診登記本中記錄的患者電話找到當事人,以確定實際金額。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害人體健康”為定罪標準,在現實中又很難取證。一方面由于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大多是私下交易,很少留存文字證據,同時對于是否由于服用這個藥品貽誤了病情或導致死亡,實施醫療鑑定很難。這次查獲的“格列衛”、“易瑞沙”、“消癌平”等藥屬于進口藥,按規定應該按國內的質量標準進行鑑定,目前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正在積極聯系藥檢部門,以確定其中有無有效成分等。
由于這起案件還未能立案,所以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春良等仍逍遙法外,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驍悍對此表示非常無奈,他說:“控制或關閉一個或幾個非法網站只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不能取締制售假藥的窩點,不能懲辦制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風頭過去了,他們會另外建立網頁宣傳銷售藥品,這樣就放縱了這些草菅人命的違法行為。”
劉驍悍說,河北省目前尚沒有一例相關案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而都是按照生產、經營偽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這樣的話,生產銷售假襪子、假衣服與生產銷售假藥就是同等的罪,對制售假藥的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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