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駁回訴請作出“容忍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獲得客觀社會評價的權利,與此同時,法律亦保護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權利。央視是基于部分毛巾生產企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染色劑,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這一社會現象所做的調查節目。相關部門目前已確認該單位生產的毛巾不合格,雖不合格原因與致癌物質無關,但仍證明其產品有質量問題。此外,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生產廠家針對媒體與公眾對其產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據此,北京市一中院駁回孟林茂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在案件訴訟過程中,由檢察日報社發起,正義網、《方圓法治》雜志、《法治中國》百家城市電視台專欄聯盟、《法治新聞傳播》雜志、《法學院》專刊等媒體聯合編制的《2007年中國法治藍皮書》將“毒毛巾”事件收錄並進行了如實披露,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副院長陳作平教授也發表點評,認為“"北京紙餡包子"事件、"海龍毒毛巾"事件都是假新聞”。因而,“毒毛巾”案件的開庭引起了眾多媒體及法律界人士關注。
“容忍判決”引來爭議之聲
北京市一中院的這份“容忍判決”引來法律界人士的諸多爭議。
河北鐵道學院法律系教授薛靜認為,保護媒體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利與規範輿論的監督行為之間,要有一個正確的平衡,如果是涉及到公眾人物的批評,或者涉及到對國家機關行政行為的批評,在理論界認為,即便是有一些失實,也應當給予一定的寬容。但是,涉及到企業和公民個人,則不應當有什麼寬容可言,只要基本事實失實,導致企業和公民個人名譽受損,媒體就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河北省社科院一位學者提出,此案中法官提出的“必要容忍”原則可追溯至上世紀九十年代英國的雷諾茲案,該案確認,如果涉訟的新聞內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媒體又是負責任的報道,那麼即使媒體出現錯誤也可免除責任,這被稱為“雷諾茲特權”。此案中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以終審判決的形式提出了有關“必要的容忍”的重要原則,顯然是認定毛巾安全問題涉及公眾利益,而媒體具有為維護公眾利益而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權利。但本案中,生產企業並非政府部門,此“容忍判決”是否具判例性質,仍待商榷。(記者馬競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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