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院方補償3000元
新京報訊(記者李欣悅)骨折患者李女士在某醫院就醫時,院方在未告知股骨頭置換屬自費的情況下,選擇了進口股骨頭假體進行置換,被李女士以侵犯知情權為由起訴。日前,經一中院終審判決,醫院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須補償患者3000元。
2005年8月19日,家住豐台區的李女士因左腿骨折,被送往某大型醫院骨科接受治療。期間,主治醫生告訴患者家人,最佳治療方案是置換股骨頭,並可使用醫保報銷。
李女士家人便同意了此方案。
但1個月後,其家人辦理結算手續時卻得知,其中1.9萬餘元的人工器官費不能報銷。
李女士後來了解到,醫院可以使用只需2000元左右的治療方案。因此,李女士認為,醫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承擔醫保報銷範圍之外的人工器官費1.9萬餘元。
醫院認為,李女士做置換股骨頭比較合適,術前也告知了患者家屬置換股骨頭為自費,且患者家人已在《自費項目協議書》上簽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于醫院不能證明其提交的《自費項目協議書》系李女士或其家屬簽字,故被認定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如果醫院採用國產材料,患者支出也會降低,醫院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