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生應一個罹臨死亡、不堪其痛的患者注射藥劑促使他提前死亡,醫生很可能不被追究殺人責任。但是,當兒子在身患絕症、痛苦不堪的母親的哀求下給其服藥死去,卻被認定為殺人罪。兩者為何“因”同而“果”不同?日前,在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海峽兩岸醫療刑法問題學術研討會”上,安樂死及其相關法理問題再次引起學者們的關注。
當一個患者罹臨死亡、不堪其痛而請求醫生盡快結束他的生命時,如果醫生注射藥劑促使他提前死亡,醫生很可能不被追究殺人責任。但是,一個兒子在身患絕症、痛苦不堪的母親的哀求下,給其服用老鼠藥讓她早日西歸,卻被認定為殺人罪。兩者為何“因”同而“果”不同?難道患者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命,而母親不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命?難道醫生可以依囑結束患者的生命,而兒子不可以遵命結束母親的生命?難道“注射藥劑”不是殺人,而“給服老鼠藥”就是殺人?難道殺人手段在殺人罪的罪與非罪的區分上有著如此重大的刑法意義?在日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海峽兩岸醫療刑法問題學術研討會”上,安樂死及其相關法理問題再一次引起了與會學者們的熱烈探討。
趨勢:朝合法化方向努力
安樂死,按照與會學者日本早稻田大學甲斐克則教授的觀點,是指基于生命垂危病人的真摯要求而和緩地消除其劇烈的肉體痛苦,從而使病人安詳地迎接死亡的行為。作為耳熟能詳的一個詞匯,安樂死已為人們所接受。但是,安樂死的合法性卻受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梁根林教授的質疑。據他研究,目前安樂死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具備“合法化”的地位。
“在安樂死承認問題上,一定要區分非犯罪化與合法化,不要把現在的非犯罪化看成是合法化。”梁根林解釋說,非犯罪化是指通過事實上的處理或法律上的規定,對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例外地不予追究殺人罪,而合法化是指通過正式的立法程序將原本為法律所否定的安樂死予以正式的法律認可和保障。
現在即使是立法最前衛的荷蘭《安樂死法案》,也不過是達到法律上的非犯罪化階段。其規定,在事後審查中,如果發現醫生實施安樂死符合“適當關心標準”的要求,則不予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反之,其行為即構成受託殺人罪。與此同時,該法案特別重申了刑法關于勸誘、幫助他人自殺罪的規定,即應他人明確而誠懇的請求而終止該人的生命的,處1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故意勸誘他人自殺或者故意幫助他人自殺、或為他人自殺獲取自殺手段,因而導致自殺的,處3年以下監禁或罰金。顯然,安樂死在荷蘭也只是刑法上關于殺人罪的一個極其有限的例外。
“在日本醫學界,總的來說是在尋求一定條件下的關于終止人工維持生命治療的刑事免責情形”,甲斐克則教授說。對此,台灣輔仁大學甘添貴教授表示了同樣的看法。他說,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現在僅僅是將安樂死作為殺人罪的一個出罪事由或者免責事由,即刑法對此行為不作評價而已,但絕不意味著刑法及其他法律對此表示肯定和贊許。之所以如此,因為安樂死涉及一些最為基本的法律、倫理問題,目前我們尚無能力對這些問題給予果斷而明確的回答。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可能實現安樂死“合法化”,但還待我們繼續去努力。
核心:死亡是不是個人權利
在安樂死所涉及的諸多法律、倫理問題中,最為重要也是最有爭議的是,個人的生命權是否完全屬于個人,個人是否可以放棄,或者說個人有無追求死亡的權利。甘添貴教授認為,這一答案涉及對兩個基本問題的判斷。
首先,人的生命具有絕對價值還是相對價值,如果說生命具有絕對價值,那麼包括安樂死在內的任何否定生命的方法,都是不正當的。這是目前世界的主流意識與價值取向。但是,這一觀點無法解釋社會為什麼還存在死刑和戰爭。如果說生命僅具有相對價值,生命存在質與量的區別,那麼人類的尊嚴與生命就可能無法獲得保障,“二戰”時期納粹“毀滅不具有生命價值的生命”之噩夢又將滋生。其次,生命權的內容是什麼。生命權是為了維持生理意義上的純粹生命存在,還是為了維持作為社會成員的人的生命存在。
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將直接決定對安樂死的法律處理。然而,從醫學技術上看,生命與死亡有時又是無法明確區分的。中國社科院邱仁宗教授在其所著《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一書中說,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到底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顯然,如果安樂死不是縮短生命,而是縮短死亡,那麼其就相對容易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正如安樂死的鼓吹者所言,人雖無選擇出生之自由,但應有合情、合理地選擇死亡的權利。結束不堪其痛的生命,既是死者的尊嚴,也是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之一。不過,承認死亡的權利也有令人擔憂的地方,按照甲斐克則教授的說法,由于醫學技術存在不確定性,這種對“死的權利”的強調很容易蛻變為“讓其死的權利”,由此對患者的生存權利形成一種極大危險。
關鍵:手段是促死還是致死
安樂死爭議較大的另一個問題,是以什麼樣的手段實施安樂死。一般而言,安樂死分為積極的安樂死和消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是指以作為的方式,如注射藥物等人工方法實施的安樂死,而消極的安樂死則是指以不作為的方式,如中斷搶救等實施的安樂死。此外,還可以從手段與死亡之間的聯系進行區分,凡手段(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本身能夠導致死亡的是直接的安樂死,反之則為間接的安樂死。從目前世界關于安樂死的態度看,消極的、間接的安樂死基本上是被認可的,因為這種安樂死完全可以被視為“一種治療行為”或“對患者拒絕醫療權的尊重”而獲得法律上的正當化。但是,積極的、直接的安樂死卻一直面臨著如何擺脫殺人罪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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